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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依法治國】中國應從根本上建立使權力難以腐敗的法制
發布:2017-10-17 點擊:5427
中國應把法治腐敗與權力腐敗問題交給法律來解決
(本文章無任何政治企圖與動機)
·奇乘·
·焦點: 對“依法治國”的釋義
依法治國---依,有沒落實。法,是否正直。治,能否阻止以權謀私。
國,可否能肩負起民族事業大任。即此,假如法律落實不靠準,法律自
身又缺陷嚴重,權力再監守自盜,這樣的“依法治國”它還有何意義?
·關鍵詞: 法律基礎與法律屬性
以法立法 以法立制 以法治法 以法治權 以法治腐 法律原則 法律道德
法律政治 法律體系 法律腐敗 法律意志 法律軌道 法律矛盾 法律責任
法律不舉 法律不能 法律不法 法律常識 法律主體 法律健康 法律自由
課題<一> 法律狀況:法律與自身職責能否相符
以法治法,以法治權,是解決中國法治腐敗與權力腐敗最有效辦法。
法不治腐,法不治法,法律低能,是中國法律長期以來的“白化病”。
法律自身不法,法律假公濟私,加劇了中國社會問題的嚴重惡性循環。
依據社會法則---腐敗不可怕,假如反腐能像除草一樣,腐敗在苗頭萌芽時就與鏟除,這才叫反腐,而不是等腐敗長成了參天大樹再去放倒它。
要把腐敗在萌芽狀態時就能給以消滅,這需要相對應的法律來支持。
也可以這樣說,中國若將反腐列入法律,列入程序,腐敗可以不反自滅。
這也就是說,中國權力之所以能腐敗,也只不過是中國法律的空子可以由它們鉆來鉆去而已,其中國政治則又不想以法律的形式解決權力腐敗之問題。
所以說,腐敗壓根都不可怕,可怕的是法律它傾向于腐敗了,法律自身也就很齷齪了,而它的主人又長期未能去醫治它,修正它,致其形成假公濟私。
其實,大家心照不宣地都知道,假如法律的主人,能讓法律生成有主動反腐的功能,從而就可代替“巡視”,頭痛醫頭腳痛醫腳,功倍事半的無謂工作。
完善立法,完善法律建設機制,還法律一個自由,消除立法顧忌與立法自私,由此打破法律滯后與質量低下,及法律與現實脫節,和法制裹足不前現狀。
課題<二> 法制軌道:切實締造以法治法以法治腐之格局
以法治法,是用另一款法律,另一個機制,解決其法律腐敗之問題。
這就是說,法律自身假如都很腐敗,這個社會的其它行業與領域也必定會相對應的腐敗。所以一個國家的法律機制如何,直接就關系到它的國情面貌。
其實,此道理也很簡單,問這個世界什么最大?無疑是法律。這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是不怕法律的,只是有人害怕法律治他,能阻止著法律進步而已。
顯然,這個阻止法律進步的人,就是權力。“無法律依據”,幾乎成為權力用之作為免責的擋箭牌了。這說明了啥?既然法律被其利用,為何不作修改?
法律自身就很狹隘,讓其拿一個缺陷很多的法律去依法治國,有勁嗎?
凡事讓以法律為準繩,可是于法又無憑,出現該狀況又不做改進,是何道理。
如此,也只能說明,能牽制法律機制左右的人,他們為了避開法律治罪于自身,設法阻止其法律進步,他們用困獸法律之手段,來避免法律殃及其自身。
法律要有個合情合理的章程,法制才有一個曲直有度的大致軌道。中國要想讓法律符合常理,要想讓法制有個基本軌道,就必須切實改寫立法工作機制。
否則,單靠巡視,顯然力不從心,畢竟巡視程序與巡視機制,與法律相比,它顯得更不完善,更不健全。于此,中國將反腐寫入法律與程序,那才可行。
無論哪個國家,他以何種制度形式執政,其治國愿望與追求也不外乎是讓他的國家和人民富有,建立統治功業與政治成就,實現其社會道路的井然有序。
政治保守現象:同樣的治國愿望,同樣的立法目的與法律宗旨,卻由于法律機制有異,其所治理出來的國情面貌,懸殊卻是天壤之別,這也是政治迷失。
所以,政治意志是決定法律意志的前因,政治形態也是法律形態的縮寫。即政治意識決定了法律意志與法律形態,法律形態決定了國家與社會秩序之趨向。
就此大家可以看出,法律要是不讓你貪污,不讓你腐敗,你想貪污,想腐敗,隨便你折騰,那都沒門。說到底,這世界上沒誰不怕法律,包括法律制定者。
課題<三> 法制資源:法律是世界治國文化的智慧與結晶
既然是依法治國,就不能過多存在于法無憑現象,否則那太空洞。
世界有很多成熟與經典的法律經驗,也值得我們借鑒,值得我們參照。
法律是各國一切事務行為的準則,只有法律健全,它的社會才能井然有序。
把腐敗問題交給法律,交給立法與程序,反腐功效必能事半功倍。
腐敗給中國造成了巨大災難,但是中國卻始終沒能從根本上,找相對應的辦法來解決權力腐敗之問題!即中國法制受立法機制影響,及政治法律意志意識淡薄所限,使其中國法律機制與法制建設,始終在一個低級低智的階段上徘徊。
就此,一個國家,最應該讓自己的法律具備相對應的尊嚴與性能,著實讓自己的法律有相對應的屬性和作用,因為在這個世上只有法律是最不容兒戲的。
所以,一個國家,它的法律要是都不法了,它的社會、子民,還能指望什么,還能依靠什么。一個法律都亂套的國家,它的官員還能會信仰它的體制嗎?
政治,法律,忠誠它的人民,忠于真理,是一個不可改變的千古鐵律。
無論你是何人,無論你多么不可一世,也絕不可違背政治與法律之原則。
政治與法律是一個國家的總綱,它與國家命運,民族命運息息相關,切勿因為你迷失當政而誤國害民,那樣你或你的子孫后代,就要為你的過失來買單。
樹起法律信義,法律道德,下狠心根治法律邪惡現狀,不再讓法律成為禍國殃民的幫兇與罪人,力爭使用好法律資源,切實讓法律公誠公平與端正起來。
法律是一門很有講究的科學,單說政治立法,若以國家和民族利益為重的話,就把程序機制能去給以相對的完善,腐敗縱有天大本事,也難通過這些關卡。
既然國家倡導依法治國,既然政治提倡以法律為準繩,那么最高權力就應該考慮先完善法律,健全法律,不然,用一個嚴重智障的法律去治國,多沒勁。
特別是政治領導者,他最該注重法律與法制的科學機制建設與推進之發展,不能讓法律受立法影響而遲于時代,應促動社會力量投入到法制建設工作中。
課題<四>:法典意義:消除法規存在的某些致命缺陷
法律只有在相對完整的情況下,法律才能成為一部戒律,一部法令。
法律要是漏洞太多,誰都能輕而易舉地鉆它的空子,它怎能會有尊嚴?
典型的法律矛盾:法律解決不了其自身問題,法律解決不了其自身的腐敗。
法不治權,法不治法,法就必定不治腐。所以,解決反腐法律空白問題,解決反腐者腐敗之問題,是中國最大的當務之急,不過誰急也不如政治領導急。
修補法律,解救法律,讓“依法行政”,“依法治國”,“以法律為準繩”,之有法可依,讓“以法律為導向”不再那么含糊,模糊不清,不再是一句空話。
改進立法,改進法律,使法律具備其防腐治腐與治國的功能,這樣的法律,才有價值。反之,政治自私,立法也會隨之自私,法律相對地也必定要自私。
把反腐的事情與細節寫入法律,利用法律程序限制,使權力腐敗壓根就形成不了,使權力腐敗與權力懶惰根本就沒條件形成。中國勢必只有這樣才可以。
只因為腐敗難反,才說明問題之大。其實,中國各領域腐敗情況堪憂,這是人盡皆知的事情,中國大可不必回避,畢竟回避與現實相比之下,更顯虛空。
完善立法,完善法律,不能讓權力在政治、法律、制度的眾目睽睽之下再腐敗。其實,單只只是腐敗還不算,最可怕的是腐敗攜大量資產移民,之叛國。
多少腐敗,為了貪污,濫用決策,濫上項目,大拆大建,插手工程,從中漁利。甚者,肆意侵吞國有資產,中飽私囊后,貪贓枉法后,將資產轉移海外。
更甚者,檢查與被檢查者打成一片,監管與被監管勾結,同流合污,社會風氣與社會局勢由此滑坡,社會底限,追求與社會信仰因此而受到嚴重沖擊。
至此,法律不法引起一系列的狀況,社會矛盾與極端事件也越發凸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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